藝教消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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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教育部修正「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」部分條文。

「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」部分條文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臺教師(四)字第1100163881A號令修正發布。詳如附檔。

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羅秀慧小姐(電話:02-77365605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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